作者:王文生
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正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個城市展開。這項鼓勵被追訴人以認罪認罰的合作換取法律的寬大處理,同時提高司法訴訟效率的改革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面對擁有著強大司法權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必須保障認罪認罰合作的自愿性與協商的平等性,才能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其中,律師的充分、有效參與是不可或缺的,發揮著保障程序合法性與促進實體正義性的積極作用。
保障認罪的自愿性,防范冤假錯案的作用。由于被追訴人欠缺法律知識,可能對事實和法律規定存在認知上的錯誤,特別是涉及罪與非罪的區分問題往往把握不準,這就特別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從而避免認罪上的錯誤發生。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辯護律師是維護被追訴人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力量。因此,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中,通過充分賦予律師在會見、閱卷、取證、辯護等方面的權利,使律師能夠進行“有效辯護”,是防止冤假錯案發生的有效方式。
保障認罰的公正性,防止量刑不當的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前提是被追訴人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書所確定的刑期范圍,而法院的裁判一般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然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恰當、犯罪構成的事實基礎和影響量刑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操作要求等問題都需要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并提供專業意見,尤其需要律師與檢察機關進行有效溝通來解決這些問題。因此,被追訴人需要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并與檢察機關協商,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保障程序選擇的正確性,有效實現繁簡分流的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的目的之一就是實現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從而實現“簡案快辦、疑案精審”,從而有效解決當下“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有時,被追訴人會單純為了早日擺脫“訟累”或是盡快“獲得人身自由”,不惜違心“認罪認罰”,從而選擇適用速裁或者簡易程序。此時,律師如果介入并提供及時、有效的幫助,那么錯誤的程序選擇即可避免,繁簡分流的目的才能得以真正實現。
此外,律師的充分、有效參與,還可以保障被追訴人權利行使的客觀理性,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意思表達錯誤;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畏懼、焦慮、抗拒心理進行引導和疏導;在當事人、法官、檢察官之間發揮溝通的橋梁、紐帶作用。
總之,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師不是賺錢的工具,而是公平正義的代言人,律師應當具備社會良知,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作為自己的神圣職責和使命,讓法治的雨露滋潤更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田,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過律師的介入獲得從寬處理和獲得自由。